| 编者按:我市于4月29日召开了全市开展集中排查化解涉法涉诉赴省进京非正常访案件会议,认真传达了“4·3”全国会议和省委政法委“4·21”会议精神,对我市的集中排查化解涉法涉诉赴省进京非正常访案件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扎实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以领导包案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规范执法行为,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进京赴省非正常访。 会后,全市各级各部门都在抓紧做好各项措施的部署落实工作。长丰县要求全县政法部门加强责任感,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并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警的工作考核紧密挂钩。根据本地实际,为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和县信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现在将长丰县《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转发,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倍努力地做好集中排查化解涉法涉诉赴省进京非正常访工作,为推进合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政法各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感,提高办案质量,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警的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受到本条第(一)、(二)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受到第(三)项责任追究的,在诫勉期间考核不定等次;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群众集体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集体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将上访群众劝返回当地后,工作不力,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集体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集体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集体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未履行应当履行的督办职责的; (三)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后果的; (四)扣压、隐匿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查处,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二)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三)对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须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纪检、监察、组织、信访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县委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督促并商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追究的有关事实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复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全体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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