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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法院认真实行信访听证制度

发布日期:2007-6-7 作者:

  编者按:信访听证制度是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实践的一个创新,是解决信访难题的一项有效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福建省晋江市法院在这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攻克了一批信访老案,维护了公民权益和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现将中央政法委2006年《政法动态》专刊第17期转发,请相关单位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学习借鉴。

    从2005年起,晋江市法院认真实行了涉案信访听证制度,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信访热”这一法院工作中的棘手问题,避免了信访人盲目上访、重复访的发生。
    一、领导重视,责任到位。市法院党组把信访听证作为发现和解决问题、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实行涉案信访听证制度以来,每一场信访听证会,都由院党组成员主持。并专门成立了由院党组成员及纪检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附设在纪检监察室。明确规定听证委员会的职责:(1)受理信访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2)决定是否对重大信访事项举行听证;(3)审定听证方案;(4)组织听证实施;(5)监督听证程序;(6)监督承办人员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二、划定范围,明确方向。晋江市法院每年接访的群众多达几百人次,反映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难以做到每件信访案件都进行听证。市院党组认为,建立信访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因信访工作不力,造成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确定听证对象的范围,应当以信访案件承办人拖延办案、措施不到位、错失办案时机或其他行为造成信访人合法权益受损为前提,鉴于信访案件数量较多,还应以“信访人反映强烈”为必要条件。因此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1)信访人向本院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投诉三次以上的;(2)信访人向人大、政协、政法委、上级法院投诉二次以上的;(3)信访人反映强烈,经说服解释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4)听证委员会发现承办人员处理不当,需要举行听证的;(5)集体访,经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6)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7)可能出现越级上访或其它过激情形,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8)听证委员会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它信访事项。同时,大家认为,举行听证活动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让人民群众满意。所以,听证活动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公开、公平、公正”;三是“有错必纠”。最后一条是听证活动的核心。
    三、严格程序,遵守规则。市法院党组认为,信访听证是争取社会力量解决信访难题的途径,同时也是展示执法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所以,必须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则。他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晋江市人民法院关于涉案信访听证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听证程序和行为规则:(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职务,并介绍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2)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信访人、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3)信访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4)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结果;(5)信访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案件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进行答辩;(7)信访人最后陈述;(8)信访事项承办人最后陈述;(9)听证员发表意见;(10)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合议;(11)听证主持人作听证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根据福建省泉州市委政法委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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