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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完善 促规范 求突破
——肥西启动新一轮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
发布日期:2006-8-16 作者:

    肥西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采取五条措施,紧紧围绕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启动新一轮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
    一、整合三个资源。由“散”到“合”。按照“统一领导,联合办公,集中排查,分类调处”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整合综治、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力量,以三个部门为主体,实行联合办公,吸收派出所、法庭、民政、农林、国土、财政、共青团、妇联等为成员。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司法所所长、综治办主任、信访办主任担任中心副主任,以中心为平台,集接访、调处、协调和督办于一体,形成各类矛盾纠纷统一由中心受理、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大调处工作机制。
    二、完善四个机制。一是完善统一受理机制。由“多”合“一”,把矛盾纠纷统一纳入一个口子,实行一揽子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统一接待,统一登记,统一受理,克服多头投诉、多头受理现象。对受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能够调处化解的,及时调处化解;不能调处化解的由调处中心统一分流派单,并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二是完善联动调处机制。建立四级联动工作网络,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居)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村(居)民组配备一名调解员兼信息员。三是完善矛盾排查机制。县每月排查一次;乡镇每周一排查,每月一分析;村(居)和村(居)民组不定期开展排查活动,并及时上报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和处置,能及时调处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落实“三定一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调处期限,包处理结果,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和问题。四是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分级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规定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矛盾的受理、登记、汇报和落实等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建立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机制,把调处中心建设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到平安创建活动、综治目标管理检查考核中去,严格考核考评,奖优罚劣。
    三、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落实包案调处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采取“有领导包案,有专人处理,有解决时限”的办法,由包案领导亲自协调处理,一包到底。二是落实中心值班接待制度。正常工作日,乡镇每天安排一名带班领导,带班领导必须随时接访处置;调处中心每天安排2—3人负责值班接待,负责接待、登记和上传等工作。三是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调处中心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调度例会,分析研究不稳定因素,研究解决疑难问题,落实调处措施,部署有关工作。四是落实限期办结制度。对于排查和群众来访反映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视矛盾纠纷调处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一般性矛盾纠纷应在一周内办结,复杂性矛盾纠纷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矛盾纠纷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结。
    四、实现三个规范。一是调处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规范。做到“八个有”,即:有专门办公室(调解室)、有牌子、有电话、有印章、有制度、有标牌(组织制度、办事程序和承诺事项等)、有窗口(值班接待室)、有档案室。二是调解程序规范。严格按照六个程序操作:①受理登记,②分析处置,③分流派单,④调处解决,⑤督查督办,⑥签单销号。三是档案资料规范。调处中心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分类建档。
    五、强化四项职权。一是分流指派权,调处中心将受理的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给基层调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推诿;二是调处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服从调处中心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三是调处督办权,对于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接受的单位和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调结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调处中心可视情况发出督办通知书予以督办,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权派员督办;四是“一票否决”建议权,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可以亮牌警告,对因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不力,造成矛盾激化和严重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单位,建议给予一票否决。

 

长丰县岗集镇专业巡逻队保平安

    长丰县岗集镇2006年3月23日成立了岗集镇夜间治安防范综合巡逻队,并制定了《夜间值班巡逻责任追究及考核奖惩办法》,使村级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奖惩进一步分明。

   《办法》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政法委、综治办不定期对全镇21个村(居)夜间值班巡逻开展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追究责任。同时对夜间值班巡逻开展好的村(居)给予奖励。处罚细则是:1、每个季度中,村(居)值班巡逻人员不在岗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村(居)集体处罚200元;在不岗两次,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并在全镇通报批评,村(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作出说明,同时,在镇政法综治季度目标考核中该项分值为零;不在岗三次除给予上述处罚外,在镇政法综治年度目标考核中直接列入后三名,并给予“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2、按照县有关部门对每季度我镇暗访结果,村(居)值班巡逻人员一次不在岗,除给予直接责任人每人经济处罚200元,村(居)集体经济处罚500元外,直接责任人和村(居)负责人要向镇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在镇政法综治年度目标考核中直接列入后三名,并给予“黄牌”警告。3、经县有关部门暗访,一年中出现两次值班巡逻人员不在岗,除每次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村(居)集体经济处罚500元外,在镇政法综治年度目标考核中直接实行一票否决,村(居)负责人向镇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有关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一年中出现三次值班巡逻人员不在岗,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上述经济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村(居)负责人给予党纪政处分。以上经济处罚从转移支付经费中直接扣除,划入镇财政政治综治专项资金帐户。

    奖励细则是:1、对每季度镇政法委、综治办督查暗访中,夜间值班巡逻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的村(居)给予奖励500元,并通报表扬。2、经县有关部门暗访,夜间值班巡逻开展正常的村(居)每次奖励直接责任人100元,村(居)集体500元,并通报表扬。

    通过建立专业巡逻队,治安防控效果明显。岗集镇上半年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实现了双下降,其他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也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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