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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6-3-17 作者:

    为全面推进创建“平安合肥”活动,贯彻合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步伐,大力整合社会治安资源,落实措施,有效强化和规范社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确保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是我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建“平安合肥”的重要载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着力构建由综治组织协调,公安为骨干,内保人员、经警、保安、4050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等多种社会治安力量共同参与的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专群结合,衔接紧密,相互策应,机动灵活的社区和单位内部防范网络,实现以“小安”促“大安”,努力创建“平安社区”、“平安单位”,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章制度,对社区居民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确定治安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责任制,正确处理条块关系,积极支持、投入,为治安防控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同时,加强相互信息交流,对涉及稳定和治安方面的信息,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报告辖区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接受驻地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关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要切实承担维护辖区治安的责任,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赋予的职责,加强检查督促,做好协调工作,认真抓好社会治安防控各项措施在本地区的落实。

(三)坚持公安机关业务指导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各类从事社会治安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制度。通过召开例会、登门告知等形式定期向辖区社区和单位内部通报治安情况,分析治安特点,落实防范对策。

三、责任单位

(一)综治部门

各级综治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对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组织开展社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检查评比,兑现奖惩。街道(乡镇)要积极组织、落实好辖区内各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在4050人员管理使用上,要与派出所共同管好、用好这支队伍,确保4050人员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治安防控工作上来。

(二)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社会治安负责,要把基层发、破案情况与派出所的基础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挂钩,与责任区民警评先晋级挂钩;根据辖区社会治安特点,组织、整合辖区各类社会治安力量,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统一调度,组织治安巡逻人员深入开放式居民小区、治安复杂路段、场所开展巡逻;严格督促封闭式小区、单位内部落实门卫值班、夜间巡更制度等防范措施。

(三)社居委

社居委要对各类小区治安防控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对有物业管理的开放式小区和单位宿舍区,要督促其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积极支持、推动其开展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把星级“物业公司”评比纳入到综治工作的考评中;对无物业管理的开放式小区,要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看楼护院。要规范车辆停放、门卫制度,加强对居民小区出租房屋的动态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自防意识和参与治安防范积极性,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企事业等单位

贯彻实施《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一步充实经警、保安等保卫人员,按照“管好自家人,看好自家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综治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督促,预防和减少内部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防控体系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社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由各级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对内保干部、经警、保安和4050人员等社会治安力量进行整合,落实任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使辖区范围内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规范有序、实效管用。

(一)防控主体

社区防范工作主体主要由社区民警、治保人员、协(辅)警、保安、4050人员和治安积极分子等组成,单位内部以保卫干部、经警、护厂队员、门卫、保安人员等为主体。4050看楼护院人员的配备,原则上500户以下的小区至少为4名,500户以上的小区可按住户数的百分之一配备。

(二)防控重点

社区防控重点:安全防范措施薄弱的开放式小区、产权不明晰、无人看管的纯居民小区等。单位防控的重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内部单位。

(三)防控责任

社区和单位内部防控工作是社区警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地公安机关对社区警务工作负组织、协调的责任。

由单位兴建或管理的住宅小区,看楼护院工作由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管理的住宅小区,看楼护院工作共同负责,并确定一个为主,其工作由街道、派出所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看楼护院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住户混杂的纯居民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由所在街道、派出所负责。

社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第一责任人。对社区和单位存在治安隐患,没有按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派出所与社区和单位签订治安防控责任状,经常性开展巡逻防范工作检查。对重大隐患限期不整改或发生重特大案件、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违反相关工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防控形式

社区治安防控以开展走街串巷巡逻、邻里守望等形式为主,通过动员、组织治保会、协(辅)警、保安员和志愿者,整合下岗人员、低保人员和4050人员等,组建不同形式的巡逻队,在社区民警的带领下,加强重点时段巡逻和日常看楼护院,强化对重点治安复杂路段、场所、开放式小区的监控能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要加强专职值班、联防、保安、巡逻力量。

(五)防控任务

社区和单位内部须根据实际,成立巡逻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治安防控实施方案,确保人员、职责和工作制度的落实。实行技防、物防、人防结合,最大限度减少社区和单位内部的入室盗窃、抢劫和盗窃机动车等案件的发生,并发挥地熟、人熟的优势,切实掌握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特种行业等情况,注意发现涉及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和犯罪线索等,及时采集、上报至公安机关,做到不漏防、不失控。经常性开展“四防”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和要求,落实门卫、值班、巡查制度;落实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健全内部治安防控制度,完善必要的措施和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问题发现和处理及时,发生治安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将社区和单位内部社会治安防控作为平安创建的重要载体之一,切实担负起责任,提高抓好此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要针对各自辖区治安情况,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发挥整体作战优势。社区和单位内部社会治安防控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综治、公安、街道、社居委、物业、单位内部等方方面面,相关参与部门和组织必须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力量集中到维护一方平安上来。                                  

(三)严格责任落实,狠抓考核奖惩。各级综治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要以发案率、群众安全感和基础防范设施等指标为考核主要内容,加大对社区、单位内部防控工作的考核力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数据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检查与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办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市里将各区(县)组织开展的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综治工作总评比中。

对社区和单位内部在治安防控中,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效制止或防止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以及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经核实后,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刑事案件的社区,市里将对该社区及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因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而出现重大治安问题,视情对社区、单位分别给予治安通报、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合   肥   市   公   安   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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