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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室文件
合综治办 〔 2006 〕 1号
发布日期:2006-3-17 作者:

合肥市创建平安社区、单位考核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发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合肥活动的意见》(合发〔2005〕17号)文件精神,根据《合肥市社区和单位内部开展治安防控的实施意见》(合综治办〔2005〕20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决定自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平安单位”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一)“平安社区”创建工作考核对象:以社居委为组织领导机构,并由各类小区和单位组成的社区。

(二)“平安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大型商贸、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重要物资仓库、重点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合资、民营企业等单位。

二、考核验收原则

(一)考核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体现客观性、公正性,确保验收质量。

(二)考核验收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数据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检查与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同时依据各县(区)综治办、公安(分)局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表,以及市综治办、市公安局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三、组织实施

(一)“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综治部门协调,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二)各县(区)每年3月将辖区的社区和单位总数及基本情况上报市综治办,并组织进行自查自评,在县(区)命名表彰的基础上,于8月底之前将初评达到市级平安创建标准的社区和单位向市综治办申报。

(三)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对申报的社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已建成的“平安社区”和“平安单位”进行复查,采用计分制,总分为200分,社区和单位各占100分,申报的社区和单位分别达到80分以上为验收合格。

(四)考核验收工作与对各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的综合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以专项工作形式折合分值纳入对各县(区)综治工作和公安(分)局年度综合考评的总成绩。

(五)“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分三个年度完成。2006年,各单位辖区内“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覆盖面分别达到60 %以上;2007年,覆盖面分别达到80%以上;到2008年底,覆盖面分别达到90 %以上。实行动态考核,建立和完善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六)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将根据综合考核验收结果,对各县(区)进行排序。

四、奖惩措施

“平安社区”和“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实行社区民警和社居委主任、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制,对他们的考核和奖惩,按照“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

(一)表彰奖励。

1、按照市、县(区)分级命名的原则,对“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创建工作做出突出成就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经考核验收合格,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将按一定的比例对市级“平安社区”和“平安单位”进行命名表彰。

2、依据市综治委〔2000〕18号文件规定,对一年内无刑事案件的社居委,分别由县(区)给予表彰并奖励;两年内无刑事案件的社居委,市里给予表彰并奖励;一年内未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小区或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当场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乡镇)给予表彰并奖励,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

3、对工作在第一线从事治安防范的社区民警,每年可按3%的比例评选优秀,由市公安局给予表彰并奖励。社区民警所负责的社区全部被命名为“平安社区”,将作为市公安局每年评选“优秀社区民警”的前提条件和对民警评优报功的重要参考依据。年终考核成绩显著的社区民警,由各级公安机关按3%的比例评选优秀,连续3年优秀的,将按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奖励晋升一级工资;社居委主任与社区民警同时评为先进的,市里将给予奖励。

4、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将网上通报各县(区)平安创建、综治工作和公安(分)局创建平安社区、单位工作情况并进行排序,对前三名将予以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1、因社区治安防范工作不到位,导致可防性案件多发、群众不满意的,社居委主要领导和社区民警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社居委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与年终奖金发放挂钩;对考核不称职的社区民警,街道可建议派出所将其调离社区。

2、未能按平安创建工作的目标比例达标的县(区)公安(分)局,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取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因重视不够,不履行监管、指导责任,而社区、单位内部出现重大治安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社居委、单位负责人、社区民警和街道、派出所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视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4、各县(区)申报的平安社区和单位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将不在该年度进行考核验收,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社区、单位年度内发生杀人、爆炸、投毒、绑架、劫持等案件。

(2)社区、单位年度内发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入室抢劫、盗窃案件。

(3)社区、单位年度内发生制造毒品案件,或一次性查获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冰毒50克、摇头丸300粒、氯氨酮(K粉)500克以上的案件。

(4)社区年度内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发生重大治安责任事故的、社区内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黑恶势力窝点等情况。

(5)单位年度内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发生重大治安责任事故的、发生群体性事件未能及时处置的、存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情况。

(6)社区内一次查获种植罂粟原植物500株以上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

《办法》中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件:1、《合肥市“平安社区”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试行)》;

2、《合肥市“平安单位”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试行)》。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合 肥 市 公 安 局

                                                       2006年3月13日

 

附件1

合肥市“平安社区”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试行)

(分值:100分)

一、组织制度(15分)

1、社区建立由社居委、社区民警、小区物业部门和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平安创建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责任明确。(3分)

2、制定平安创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建立创建工作信息通报、议事等制度。(3分)

3、定期研究平安创建工作(每两个月至少一次)。(3分)

4、治保、调解、普法、安置帮教、治安联防等组织健全,人员、制度、报酬、工作落实,并建立基本情况档案。(3分)

5、群防群治工作经费落实,各项开支公开透明。(3分)

二、工作机制(15分)

1、社区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如暂住人口管理台帐、纠纷调解台帐、组织群防群治活动台帐等。(3分)

2、社区民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工作作风扎实,能深入到群众中去,并获得群众的认可。(3分)

3、社居委干部、社区民警按照接待群众时间表的约定,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求助,切实为民办实事。(3分)

4、每周末社区民警要向社居委通报一周的工作情况和下周将要开展的工作计划。(3分)

5、社区民警每周在社区工作不少于20小时,社区日常警务工作一般在警务室办理。(3分)

三、治安防范(50分)

1、社区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逐年下降,社区内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和橇盗机动车辆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4分)

2、无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无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3分)

3、无集体越级上访、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3分)

4、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矛盾纠纷调处室,做到定期排查、及时调处、及时报告。(4分)

5、调解工作开展深入扎实,及时化解邻里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不发生民转刑案件。(3分)

6、有效整合社区民警、治保人员、保安、4050人员等社区治安防范力量,形成居警合一、专群结合、警民互动、居警共创的局面。(3分)

7、街道与派出所共同管好用好4050治安巡逻队伍,有组织、有计划地对4050等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建立相应档案。(5分)

8、4050治安巡逻人员的配备,原则上500户以下的小区至少为4名,500户以上的小区按住户数的百分之一配备。(4分)

9、社区内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暂住人口登记率不低于95%。(3分)

10、掌握重点人口、监管对象的动态情况,落实管理帮教措施。(3分)

11、区分社区类型,突出要害部位,做到人防、物防、技防。(4分)

12、严格落实社区治安保卫人员值班、守卫、巡逻等措施。(3分)

13、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做好社区安全防范宣传工作;(3分)

14、开展“平安单位”、“平安家庭”、“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五好家庭”评选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5分)

四、服务群众(20分)

1、设置治安警情宣传栏,定期通报社区治安状况,进行法制、“四防”宣传教育,群众防范意识增强。(5分)

2、受理群众报警、救助,为社区群众和单位办理有关证件、证明,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5分)

3、社区民警定期向社区居民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及社区治安动态,对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办并反馈。(5分)

4、社区群众对治安状况、社区民警工作满意率达85%以上。(5分)附件2

 

合肥市“平安单位”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试行)

(分值:100分)

一、组织制度(25分)

1、落实平安创建和安全保卫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负责制,明确单位领导在平安创建和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责任。(5分)

2、领导机制健全。将平安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专(兼)职综治、保卫工作人员。(5分)

3、综治、保卫工作制度完善,矛盾排查组织、治保组织、调解组织能有效地发挥作用。(5分)

4、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对治安防范工作有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5分)

5、综治、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乡镇、街道综治办和主管公安机关备案。(5分)

二、治安防范(50分)

1、创建宣传氛围浓厚。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宣传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明显提高。(3分)

2、职能履行良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能与治安工作紧密结合,并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项业务工作开展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3分)

3、防范措施落实。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条例》文件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做到组织、人员、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四落实”;重点单位、部位的报警设施与公安机关普遍联网;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无影响恶劣的“黄、赌、毒”犯罪。(3分)

4、工作方法创新。认真完成上级综治委(办)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开展创建和综治研讨活动,工作有典型、有创新。(3分)

5、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稳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包案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得到全面落实,建立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信息预警机制,无“民转刑”案件,无职工越级上访,无群体突发性事件。(3分)

6、安全防线加强。无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无敌对分子“组党结社”和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事件,无失泄国家机密的案件。(3分)

7、反邪教工作重视。无“法轮功” 等邪教分子捣乱破坏事件,无新滋生的“法轮功”习练者。(3分)

8、安全生产形式平稳。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到位,不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故。(3分)

9、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无领导干部严重违纪和犯罪案件。(3分)

10、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得到推进。有规划、有落实、有考核,干部参学率100%,职工参学率95%以上。(3分)

11、交通、消防安全形势平稳。重要部位的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率100%,不发生火灾事故;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加强对司机和职工教育,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分)

12、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建立相应档案。(4分)

13、单位雇用的暂住人口的登记率达100%。(3分)

14、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及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工作。(3分)

15、单位违反《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分)

未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扣2分;对构成犯罪的,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16、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的预案,落实人员、物资、装备,并定期开展预案的演练。(3分)

三、硬件建设(25分)

1、对一般的防范部位,从房屋结构、围墙高矮等方面加装物防设施。(5分)

2、对财务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安装防盗门、铁护栏和报警器,健全“三铁一器”的防范措施。(5分)

3、对贵重物品及高、精、尖精密设备集中存放场所、银行金库,实行周边隔离式管理,需要加装电网、监控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审批、加装。(5分)

4、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生产、存放等场所的技防设施建设在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达到100%。(5分)

5、对存在技防设备老化、视频监控图像模糊、监控探头不足等突出问题的金融等单位,应制定设备更新计划,及时改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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