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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区委政法委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2-28 作者:

各县区委政法委,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工委办:

为客观评价各县区委政法委年度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提升工作水平,促进效能建设,充分发挥政法工作在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中的职能作用,为全市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按照全市政法工作会议要求,2006年对县区委政法委工作继续实行目标考核。

一、考核项目及分值

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委政法委业务工作,侧重考核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合肥建设)工作(32分);(二)维稳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30分);(三)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工作(12分);(四)政法队伍建设工作(10分);(五)机关管理工作(16分)。

二、考核方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市委政法委机关部门对口考核相结合、市委政法委考核与县区党委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由市委政法委统一安排,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重点工作督查调研,分值占平时考核的60%;二是县区委政法委向市委政法委全面汇报工作,分值占平时考核的40%。

(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市委政法委机关各部门根据各县区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年终对口评分,分值占年终考核20%;二是市委政法委成立综合考评组进行考核,分值占年终考核60%;三是各县区党委对本县区委政法委工作评价,分值占年终考核20%。

(三)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的30%,年终考核占年度考核的70%。加权后得分的和即县区委政法委年度考核的得分。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在全市政法系统通报,并抄送各县区党委、开发区工委;

(二)考核结果作为全市政法系统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委领导负责组织,办公室(研究室)具体承办,各处室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考评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县区委政法委工作的开展情况,增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附:合肥市各县区委政法委工作目标综合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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