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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开展与企业结对子,为企业办实事活动

发布日期:2005-9-20 作者:

一、建立联系走访制度,为企业提供经常性的上门服务活动。各分局、县局、支队每个基层所、队与辖区1-2家企业结对子,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明确“企业需要我们干什么”和“我们能为企业做什么”,不断拓宽警企合作沟通渠道,进一步密切警企关系。及时向辖区企业通报国内外经济犯罪的有关动态信息、特点和手段以及应对措施,并不断创新办法和工作举措,帮助、指导企业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做好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深入企业,掌握、了解辖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状况。特别是对那些正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或生产经营状况不好而濒临破产的企业,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与企业领导和保卫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企业员工的思想状况。对因企业改制或内部矛盾而产生的不良倾向和苗头,协助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及时消除影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经济和治安稳定。

三、加大对企业经济犯罪的侦查破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进行经济诈骗等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对绑架、劫持、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报复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受到黑恶势力侵害、危害企业发展、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案件,优先侦办,严厉打击。治安、刑侦、经侦等部门密切合作,不断加大对企业周边地区复杂场所、乱点地区、重点地段的整治力度,全力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刑侦、经侦部门对现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理清思路,扩大线索,加大侦破案件力度,力争侦破侵害企业经济利益的案件。对严重影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实行主要领导督办制度,集中优势警力,快侦快破,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四、牢固树立“执法为企”的观念,切实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1)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以其它形式变相收取企业有关费用。民警在日常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不得接受企业的“吃、请、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关系为自己或亲朋好友,向企业推销产品,谋取不当利益;2)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案件主办单位建立办案反馈制度,依法向受害单位(个人)及时反馈案件侦破进展情况;3)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和工程技术等重点岗位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不影响案件正常程序和侦查办案,一般不采取拘传、刑拘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企业经营者,因履行经济合同、洽谈业务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家属及有关单位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审核批准;4)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对企业进行日常治安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不得影响干扰企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无特殊、紧急情况,一般实行预约制度。(5)对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外来人员进行办证、检查,原则上不得采取集中性的人头核对清点方式,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必要的干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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