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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5-6-14 作者: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发[2002]25号),建立“严打”整治斗争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维护和巩固我市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治工作方针,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全力构筑“覆盖全面,反应迅速,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的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治安工作的预防发现、快速反应、临案处置、有效控制和整体协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实施GDP千亿规

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长效的治安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上下贯通、点面结合、动静互补、内外联动、专群一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面的治安管理、防范与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发现、控制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增强,刑事案件高发的势头得到遏制,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部位得到有效整治,影响社会治安全局的多发性案件稳中有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框架

    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以下五个子体系构成:

    (一)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社会面控制体系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加大对社会面的控制力度。一是加强110指挥中心的建设,有效整合公安信息资源,简化临战指挥环节,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加强治安卡点和巡逻站点建设。在城市主干道出入口设立出城治安卡点,在卡口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在市区及县城中心区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巡逻站点,在城市主要道口和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三是加强街面巡逻,尤其注意加强对易发治安问题的场所、路段的巡逻,增加巡逻密度。巡逻防范工作以交、巡警为主体,治安民警、派出所、社区民警为支撑,增加街面的见警率,提高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四是科学划分警区,实现警力下沉。五是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和综治信息员队伍建设,构筑快捷灵敏的信息报送、处理机制。

   (二)以社区警务为重点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1)深化社区警务改革,增强社区警务实效。坚持与社居委基本对应原则,进一步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同时启动三县重点是城关地区的社区警务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民警的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把控制案件发生、服务好群众作为日常工作的根本目标,努力创建一批发案少甚至零发案的社区,不断提高社区警务工作的实效和质量。

  2)整合社区治安防范资源,积极开展群防群治。主要是整合“五支力量”,即由社区民警组成的专业化队伍,由保安人员组成的准专业化队伍,由招聘下岗人员组成的社区治安巡逻队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队伍,由离退休老同志、志愿看楼护院人员以及领取低保金人员组成的义务看楼护院队伍。这五支力量由社居委统一管理,社区民警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在社区内形成以社区民警为核心、以“五支力量”为主体的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在社区内开展巡逻防控,有效遏制入室盗窃、抢劫、抢夺等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3)加强物防和技防建设,提高社区自防能力。新建居民小区在开发建设之前,应提交建设主管部门、综治部门、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建筑工程设计图,要对不符合防范要求的,提出改进措施;工程竣工后,要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作为综合验收条件之一,由建设、房屋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治部门、公安机关及物业管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并就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签署验收意见,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的居民区和居民楼,要指导和督促业主单位完善车棚、栅栏、岗亭、门窗、照明等物防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居民区盗窃问题。在有条件的居民区积极推广无线报警和电子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联网,增强居民安全感。

   (三)以强化责任制为基础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体系

    (1)严格落实内部单位治安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各内部单位的治保、调解组织建设,督促内部单位加强保卫科、经济民警队、护厂巡逻队、专兼职保卫人员建设,落实单位内部工作、生产、生活区域的值班、看护人员,组织开展自防自治,并提高经济民警、保卫人员及聘用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加强重点防控。对党政首脑机关、金融、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要害单位,内部单位财务室、重要物资仓库、车站、码头、机场等重点要害部位,在指导开展值班守护、巡逻守侯、加固门窗的基础上,积极推广摄像监控、智能报警装置。对运钞车、出租车等移动目标,推广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金融网点、沿街门面房、居民住宅等固定目标,推广安装SIS城市安全防范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延伸防范触角,增强快速反应能力。

  (四)以集镇为核心的农村地区治安防控体系

    (1)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加强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的建设。乡镇综治办、司法所要有一到二名专职人员。公安派出所要在现有警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力量,切实加强基层的警力配备。

     (2)落实专兼职人员,开展巡逻防范。要以乡镇为单                                                                            位,组建一定规模的治安联防队,开展经常性的治安巡逻工作。治安联防队的费用可以由乡镇和公安派出所协商解决。同时,积极组织村治保、调解人员、综治信息员、民兵和治安积

极分子开展打更放哨、治安巡逻和村民联防等活动。乡镇所在地有条件的单位和成规模的小区可比照城区治安防控体系中有关单位、小区的做法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可鼓励农户采取一些必要的技防措施。

    (3)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巡逻防范正常开展。本着“公开、自愿”的原则,适当收取一定的群防群治经费;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伺时,要积极运用市场手段,推行村民治安有偿承包活动,根据完成责任书目标任务情况兑现奖罚,促进农村治安防范网络化、经常化。

    (五)治安防控的保障体系

    (1)充实一线警力,增加辅警力量,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缓解一线警力长期短缺的状况。要按照合发〔20022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建立社区专职治安巡逻队伍,继续在下岗职工中招聘专职治安巡逻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配证上岗。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本着防控严密、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协作有力的工作要求,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和考核制约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真正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精干、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

  3)落实经费保障政策,努力改善保障条件,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应按照合发〔200225号文件的要求,逐年增加公安、政法及综治经费,列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专项经费;同时,要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保障机制。

    四、实施步骤

    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综治部门协调,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实行城乡一体,联建联动。宏观体系(主

体框架和重点工程建设)由市一级组织实施,微观工程(主要是社区和内部单位治安防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按照“一年重

点实施,二年配套完善”的工作思路,具体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重点实施阶段20038月份至20043月份)

    市综治部门、公安机关在认真贯彻本方案的基础上,要根据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制定若干子方案,8月底前完成本方案的动员贯彻和子方案的制定工作。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8月底前全面启动,年底以前基本建成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主框架,硬件建设的重点工程如治安卡点建设等基本完成并初见成效。

    第二步:配套完善阶段(20044月份至20053

份)

    在初步建成治安防控体系主框架和重点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完成次框架和子体系建设,狠抓配套建设和软件制度建设。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县区行政区划结合部及防控体系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整合工作及重点区域的防控工作,使全市治安防控体系成为一个统一、高效的有机整体,在维护城乡治安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步:检查验收阶段20054月份至20056月底)

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市综治委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建成一个,验收一个。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进程,包括组织领导、硬件建设、软件建设、经费投入、人力保障、规范运作及治安状况、工作实效等方面,由市综治委在检查验收之后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五、考核奖惩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日常检查督促和阶段性考评工作由市综治办会同市公安局共同负责。各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综治及公安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考核。重点工程和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要专题向市综治委汇报。市综治委将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专项视察活动。

    各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防控工作目标,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把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形式考核与实绩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要出台科学、公正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民警政治、经济待遇挂钩。要通过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与考评,改变过去以破案率高低为单一衡量标准的做法,把控制发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和民警成绩的重要标准,真正提高民警对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社会治安工作长效机制,牢牢掌握社会治安工作主动权,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战略性措施。省委、省政府将我市列为全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试点市,这是在新的形势下对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市委、市政府将加大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领导,市综治委将加大对其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励机制等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大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投入,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的需要,使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步骤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项新的系统工程,必须周密策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坚持“总体规划,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分步实施”的思路,既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又要结合实际,形成合肥的特色,做到可操作性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要把着力点放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上,把目标定在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上。切忌脱离实际,搞短期行为,更不能搞形象工程,摆花架子。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到压降案件、提高驾驭治安能力、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上来,不断研究发展变化的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落实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到全市治安大局的工作。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上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在防控体系建设方面的领导,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各级综治委及其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到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来。政法部门作为主力军要不等不靠,主动发挥重要作用。综治、公安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将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抓好分步骤、分层次的实施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正反两个方面典型予以宣扬或曝光批评。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防控体系相关环节人员、编制的配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协助做好从下岗职工中招聘人员加强社区治安防范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防控体系重点工程(如卡点建设)的规划、用地的保障工作。交通、市容、邮政及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综治信息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配合综治委做好防控体系建设的考核、奖惩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做好配合工作,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各级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要进一步健全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防控体系建设得好、防范工作扎实、长期不发生治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宣传表彰,对治安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治安责任人失职,防控工作不落实,导致本地区、本单位治安问题突出的,要追究其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要对单位的治安防控工作负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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