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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加强治安防范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5-6-14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得到落实,切实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安宁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省直驻肥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对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接受并尊重驻地县、区、乡镇、街道等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县区、街道、乡镇要切实承担起维护辖区内治安的责任,加强检查督促,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3、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治安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负总责,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具体人头上。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治安防范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二、防范要求

   4、要在城乡深入持久地进行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等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自我治安防范意识,努力减少群众中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避免个人、家庭、单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5、加大投入,提高新形势下治安防范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保卫组织,配齐配强内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党政群机关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6、对居民住宅小区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属于单位兴建或管理的住宅小区,看楼护院工作由单位负责;几个单位联合管理的住宅小区,看楼护院工作共同负责,并确定一个为

主,其工作由街道、派出所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看楼护院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住户混杂的纯居民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由所在街道、派出所负责,其看楼护院人员从已出中心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中招聘,费用由市、区、街道各拿一点的办法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综治部门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拟定。住宅小区值班保卫人员的配备,原则上500户以下的小区至少为4名,500户以上的小区可按住户数的百分之一配备。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先试点,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物业管理的路子上来。

   7、各部门、各单位对值班和看楼护院等保卫人员都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凡责任单位包括部门、单位、街道等,都要与所属的小区值班人员、看楼护院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制定出完善的进出入门卫制度、居民法制安全教育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制度、严格的奖惩制度等。凡住宅小区值班、巡逻人员都一律要佩戴统一制作的值班标志。

   8、继续推进基层创安工作。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应以安全为第一,以落实好看楼护院人员为重点,以居民是否有安全感作为重要标准。对安全文明小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授牌的安全文明小区包括示范小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评,达标者继续予以确认,不达标者及时公开取消其称号。

9、农村地区的治保会要充分发挥在治安防范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不同时期农村治安特点,适时组织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农民看更放哨,值班巡逻。

10、规划设计、房屋开发等单位要根据治安防范的有关规定,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改革下水管道、楼房附属设施等不利于防盗的设计布局,按照省建设厅、公安厅〔1997313号文件要求,对新建楼房,包括住宅小区,在没正式动工之前,应邀公安机关(三县由县公安机关)派专人参加建筑工程设计图的审查把关工作,竣工后公安机关要参加验收,凡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没有公安机关签字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对在建大楼和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派出所要承担起治安管理的职责,其管辖有分歧的,由上级公安部门及时确定管辖派出所。业主单位、建筑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派出所的治安管理。

11,严格特种行业的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拆旧市场、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的治安管理措施,对违法经营及窝赃、销赃等违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严禁留宿无合法证件人员,严防不法之徒借旅馆栖身,流窜作案。

    12、公安部门要坚持并完善三级治安巡逻及巡逻责任制度,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要注意加强夜间巡查工作;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居警共创安全文明小区的做法;派出所要根据

不断变化的治安新情况,及时完善辖区内的防范措施。责任区民警要按公安部要求,保证足够的时间在责任区,对责任区内的社情民意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

节,要会同责任单位,包括街道、乡镇等积极进行整改;责任区民警应保持相对稳定。

   13、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教学内容。充分发挥法制辅

导员、法制副校长和市法制报告团的作用。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尤其要注意教育并引导中小学生不得违规进入游戏机室、录像室、歌舞厅等场所。要认真落实关于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毒害青少年心灵的淫秽出版物、音像制品,对违法经营者,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

   14、严格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把减少暂住人口犯罪作为防范的重点工作之一。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合肥市关于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包括其活动、流动变化及租住房屋等情况要随时掌握,要责任到人。劳动、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要各负其责。对暂住人口没有依法按程序办证、办照、用工、出租房屋的,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有责任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15.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落实帮教安置措施,减少重新犯罪。监狱场所要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放在首位,真正从思想深处将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无单位或自谋职业的由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居委会负责,要做好衔接工作,逐人落实帮教措施。要坚持多渠道进行安置的办法,对自谋职业者,有关单位

要提供必要的条件;要不断探索安置帮教的新路子。

   三、责任追究

   16、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治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加大对不重视治安防范工作或发生严重治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责任追究力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给予治安通报、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处罚。

   (1)领导不重视、防范措施尤其是看楼护院的群防群治人员及费用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或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2)本地区、本单位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超过10%的;或暂住人口管理混乱,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导致暂住人口严重违法犯罪的。上述两类人员犯罪,除追究发案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帮教单位和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要视情追究暂住人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及派出所责任。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或不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照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即予治安通报,对通报不重视、限期内不纠正的则予一票否决。

   (3)单位、部门:内部人员中出现严重违法犯罪的;或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或一次性被盗现金2000元以上或财物5000元以上的;或保险柜被撬盗现金1000元以上的;或数额不大,但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的。在校的中、小学生中出现严重犯罪的,还将酌情处理负有监护责任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

(4)居民小区: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或一次性连续发生三家被盗的;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被盗案件的。

(5)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或综治领导机构提出警告、建议后,其领导仍不重视并在警告、建议书下发后10日之内没任何行动的。

(6)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7)对单位实行内部通报、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责任追究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派出所,责任区警员也要给予内部通报以上的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值班人员,包括看楼护院人员要给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对同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一年内发生两次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应作出辞退处理;对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17、社会治安防范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治安通报由市、县(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使;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由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其办公室及乡镇、街道综治机构有建议权。

   18、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年内被治安通报或黄牌警告后又发生治安问题的,予以一票否决。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调动,主要领导要向上一级综治委写出书面检讨及整改意见。综治部门对单位作出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决定,同时要抄送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该单位的同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

对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要督促整改,一年之内经县区综治部门验收仍不达标的,不得宣布摘除黄牌、取消一票否决,并报请上级综治部门另作处理。

   19、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下级综治机构对辖区内应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而未作责任追究的,上级综治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追究。同时,对该下级综治机构要给予公开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表彰奖励

   20、要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争优创先活动,对作出突出成就和贡献的单位、个人除按市委〔1993]36号文件规定,在两年一度的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外,同时合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一年内无刑事案件的街道、乡镇、派出所除区县给予表彰并奖励外,市里同时给予表彰并重奖;两年内无刑事案件的村委会、一年内无刑事案件的居委会,分别由县区给予表彰并奖励;两年内无刑事案件的居委会,市里同时给予表彰并奖励;一年内未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小区或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当场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其

所在的单位或街道、乡镇给予表彰并奖励,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对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事治安防范的责任区民警,每年可按3%的比例评选优秀,由市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并奖励。

   21,对报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将运用新闻媒体提前两个月公示。要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举报。对弄虚作假的,除新闻媒体曝光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分别给申报部门、核报部门以通报批评直至一票否决的处理。

   22、本办法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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