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伴随着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推进。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院改革更是受到全党全社会前所未有的极大关注。为全面推进法院改革,1999年,最高法院下达《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的颁布实施,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法院改革从过去那种初始的、局部的、分散的改革走向理性的、系统的、全面的改革。 像其他兄弟法院一样,合肥市两级法院的司法改革也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从局部到全面、在不断探索中不断前进的发展历程。近几年来,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在兄弟法院的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省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五年改革方案》,坚定不移地推进法院改革,用改革的方法来应对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不断将法院工作的发展引向深入,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一、基本做法 近年来,在省法院的直接指导下,我市法院紧紧围绕司法公正效率主题,全面落实纲要精神,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先后在审判组织、审判管理机制、诉讼程序规则、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法官教育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改革工作。实践表明,正是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持续进行,有力地保障了全市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使人民法院能够自觉适应形势发展的任务要求,充分履行时代赋予的职责和使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以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为重点,全面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 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决定了审判的公开性、透明性,要体现这一原则,必须对过去那种“先定后审”、“暗箱操作”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因此,改革伊始,我们首先是抓审判方式改革,一方面大力提高案件开庭率,除依照法律和案件情况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以外,各类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另一方面,坚持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诉辩式的庭审模式,强化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加强对当事人庭审活动中诉讼行为的指导,调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庭审价值功能的最大实现。两级法院多次开展庭审观摩、评比,并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作为奖优罚劣的一项考核指标。2000年7月,我市法院开展“院长开庭月”活动,共有15名正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走上审判台开庭审理了25件案件,院长以自己的行动倡导和示范庭审方式改革。 案件的审判决定于庭审中,但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是庭审的再现,是公正的载体。为此,市法院在进行庭审改革的同时开展裁判文书改革,针对过去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强化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和对法律适用理由的阐述,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忠实记录审判过程、充分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近几年来,我市法院每年都要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弘扬先进,标示方向,促进了裁判文书整体制作水平的提高。不少裁判文书在全国和全省法院系统中多次获奖。 (二)以确保审判主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核心,深化审判组织改革 审判组织,包括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在深化审判组织改革中,首先是进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两级法院分别制定了《审判长选任办法》,除院庭长为当然审判长外,在其他审判人员中共选任审判长45名,独任审判员66名。第二,明确界定和合理划分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各法院均制定了《合议庭工作规则》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除依法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合议庭认为重大疑难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均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自行裁决。审判委员会主要是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指导,其讨论案件只限于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事实认定仍由合议庭负责。同时,根据谁决定谁负责谁签发裁判文书的原则,对独任审判员审理的裁判文书案件自行签发,合议庭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分管院长签发。第三,明确院长、庭长等审判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理顺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院长、庭长负责案件审理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并对审判组织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如果认为审判组织的裁决存有问题,只能建议审判组织复议,而不能改变审判组织的决定。另外,在改革中还进一步规范了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审判长负责合议庭日常工作的管理,签发合议庭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主持庭审活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审判长在案件裁判中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地位平等。 (三)以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审判管理机制改革 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健康、有序进行离不开一套科学、规范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中,市法院按照审判规律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程管理和质量监控,逐步形成了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两大监控体系。审判流程管理主要是在案件诉至法院后的流转过程中,将立案、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等各个诉讼环节均纳入流程管理部门立案庭的监控范围,通过微机中的流程管理信息软件、超审限预警系统等技术手段,全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案件流程管理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使案件能够在立案、审判、执行不同阶段中协调高速运行,有效地遏制案件超审限情况的发生,其案件审理情况信息的留存和汇总,作为一个宝贵的资料库,也有利于对相关诉讼问题调查研究工作的开展。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主要是以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为主要管理部门,对案件审判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实行必查,对其他案件实行抽查,并使这项工作日常化、制度化。经评查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确有问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以高效、廉洁为着力点,积极探索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 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以前,大胆进行有益尝试,推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全市法院试行。率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中有关举证范围、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责任后果、质证、认证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其中不少规定被最高法院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吸收采用。二是规范法院委托审计、评估、鉴定行为。首先由有关机构申报,法院审查其资质条件,入围机构抽签决定谁特定期限内享有接受法院委托权,按序排列,改变过去法院委托中介机构时的无序竞争以及可能产生的不公正行为。三是在民商事和刑事审判领域,积极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先后制定了《简化刑事一审案件庭审程序规则(试行)》、《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规则》、《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简化规程》等三个文件,并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四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邮寄送达前由当事人填写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当事人拒收或者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五是改革执行方式,先后推出执行听证、发放执行债权凭证等措施。 (五)以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继续完善法院机构改革 在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程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继续完善法院机构改革,对法院内设机构进行重新整合,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建立符合现代司法制度要求的法院工作新格局。去年,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中院顺利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对原来的民事庭、经济庭、破产庭、知识产权庭设置,统一于民事诉讼项下,分别设立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和民事审判四庭,调整职能划分,形成以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和涉外民商事审判三大内容为框架的统一的民事审判大格局,从而构建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并存的现代诉讼体系。二是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改革,两级法院都成立了执行局,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同时在执行工作中将裁决权、执行权分由合议庭与执行员行使,建立工作运行新机制。三是对后勤行政等部门进行归口调整,建立服务于审判工作中心的内部工作格局,并将审判辅助性工作从合议庭剥离出来,交由审判辅助人员办理。 (六)以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为方向,推进人事制度和法官管理模式的改革 遵循法官队伍建设的职业化方向,通过改革,对法官与其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现有在职人员分别按照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单独序列进行管理,突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明确初任法官的条件和手续,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1998年和2002年,结合机构改革,全市法院先后进行了两次范围较大的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将具备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优秀人才集中到审判岗位,并使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审判人才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了干部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市中院为例,现有中层正职平均年龄44岁,中层副职平均年龄36岁,基本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主要成效 司法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我市法院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发展态势,并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改革,不仅克服了旧体制、旧模式、旧机制在新形势下的种种不适和弊端,而且逐步探索和形成了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的一些科学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审判效率明显提高。正因如此,多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审结和执结了大量案件,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并在法院整体建设、某些工作领域实现了新的突破和新的跨越,市中院和8个基层法院多次受到上级法院和地方各级党委的表彰。司法改革的一些成效已经开始显现,表现在: 首先,促进了司法观念的更新,现代司法理念被普遍认同和接受。通过改革创新,“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逐步得到广大法官的认同并深入人心,从而保障了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其次,符合司法权运作特点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通过以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为落脚点的审判管理机制形成、以书记员序列单独管理为重点的职能划分、以庭前证据交换与展示为重点的诉讼证据制度的设立等诸项改革措施的尝试,建立了科学的法院管理机制,初步实现了审判活动的有序运作。 第三,加强了司法组织建设,实现了审判权在审判组织之间合理、科学的分配。理顺了审判人员、合议庭与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真正使审判工作中心落实在庭上,充分保障了合议庭审判权的回归及独立行使。 第四,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实现。以提高司法效率为核心的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范围、普通程序简易审、指定举证期限等制度创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诉讼效益的问题。通过改革,全市法院在审判人员基本未增加的情况下,审结各类案件17503件,比五年前上升46.82%,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也分别下降10.2%和15.4%,案件审理周期大大缩短,审判质量明显提高,社会公信度正在上升。 第五,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进展,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提高。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优秀人才向审判岗位流动,法官队伍逐步实现精英化,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职业化法官开始出现。 三、几点体会 回顾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工作,我们认为需要总结的地方很多,简要来说,有这样几点体会: 一是改革必须坚持依法进行。法律是人民法院实施改革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实现法律所蕴涵的公平、公正等价值选择是人民法院工作追求的根本目的之一。因此,改革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可以完善、补充法律的有关规定,但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否则,就与改革的初衷和目的背道而驰,从根本上损害改革的效果,失去了改革的意义。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公正、高效是开展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改革措施的适当性都需要用公正、高效的标准加以考量,同时追求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只有这样\"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够深入人心,有限的司法资源才能实现价值利用的最大化。 三是必须坚持学习和运用科学的方法论,统筹安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合理确定改革重点,建立和符合诉讼活动规律和特点的诉讼制度;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体制;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制;推进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改革中坚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开展司法改革,将各项改革措施及时上报省高院批准。有计划、按步骤,逐步试点、推广,注意不断的总结、提高,避免改革带来的失误,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改革的成功。 四是必须坚持以创新精神推进改革,与时俱进,大胆实践。改革就是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要除旧立新,打破旧的不合理的部分,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机制。创新要遵循司法活动内在的规律和特点,从自身出发,注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适应社会形势发展要求,讲究实效。 五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一支职业化的法院队伍。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终实践者。改革要紧紧围绕队伍建设作文章,造就一支符合职业化要求的特殊法官群体,从而保证各项改革措施得以持续进行、不断巩固和深化,实现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