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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创建平安乡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
(合综治委〔2005〕21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作者: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合肥”活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发《省综治委、省委政法委关于建设平安安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皖发〔2005〕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发《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合肥活动的意见》(合发〔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

第三条  考核采取申报制,每年进行一次。对已命名表彰的平安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平安创建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政绩、晋职晋级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平安乡镇、街道的考核内容: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和事件: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

3、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恶性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4、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暴力恐怖犯罪和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

5、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事故;

6、“法轮功”邪教组织聚集闹事、电视插播、进京滋事事件;

7、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政法队伍违法犯罪重大案件;

8、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共安全特大事故;

(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规范。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治安大局良好。

(五)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规范,为重点工程保平安扎实有效。

(六)辖区内的平安社区、村达到80%以上。

(七)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平安社区、村考核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并进行检查命名。

三、考核程序

第七条  符合平安乡镇、街道条件的,由县、区综治委向市综治办提出申报。

第八条  市综治办接到申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并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计生委、市信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其评审资格。

第九条  凡符合评审资格并通过检查验收的乡镇、街道,由市综治办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后,由市综治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四、考核方法

第十条  平安乡镇、街道考核工作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市综治办依据本考核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市综治办具体分解量化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平安乡镇、街道不分配名额,凡条件成熟的即可申报,市综治办每年集中考核验收一批。

五、奖  惩

第十三条  平安乡镇、街道由县、区综治委推荐,市综治委检查验收并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被命名为平安乡镇、街道的,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所在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写出平安建设工作绩效意见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被命名为平安乡镇、街道的,方可申报争创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已经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乡镇、街道的,不再申报并命名平安乡镇、街道;在动态管理中如被取消模范乡镇、街道称号的,须依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平安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对发生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乡镇、街道,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命名后发现平安乡镇、街道有第五条第一款的事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经市综治委研究撤销其平安乡镇、街道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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