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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皖综治委〔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作者: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平安市、县(市、区)建设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考评工作实效,推动全省建设平安安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综治委、省委政法委关于建设平安安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皖发〔2005〕12号)及《安徽省建设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列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平安市、县(市、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  平安市的考核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统一组织实施;平安县(市、区)的考核工作由各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平安市、县(市、区)的考评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  社会政治稳定(20分)

    1、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任务、制度落实,有效防控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3分)。

    2、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纠纷及苗头,超前预测,及时发现,及时反馈(2分)。

    3、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处置方法(2分)。

    4、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措施落实到位(2分)。

    5、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制度健全,县(市、区)每两个月、乡镇(街道)每一个月排查调处一次,召开分析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未调结的重大矛盾纠纷落实了领导包案督办和单位专人调处工作责任制(3分)。

    6、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萌芽状态,民间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2分)

    7、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制定了赴省进京劝访预案(2分)。

    8、无其它邪教渗透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2分)。

    9、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落实(2分)。

    第六条  社会治安安定(18分)

    l、刑事案件、重大恶性案件、多发性案件增幅不超过15%(3分)。

    2、刑事案件破案率同比提高(2分)。

    3、八类刑事案件破案率同比提高(2分)。

    4、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3分)。

    5、对治安混乱地区(部位、路段、场所)的整治面达100%(2分)。

    6、对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好转率达90%(2分)。

    7、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影响的案件得到彻底查处(2分)。

    8、禁毒工作措施到位(1分)。

    9、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1分)。

    第七条  社会治安防范措施落实(20分)

    1、建立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发挥作用(2分)。

    2、“属地管理”原则得到落实(1分)。

    3、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2分)。

    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落实(1分)。

    5、围绕“86l”行动计划开展为重点工程创平安活动成效明显(1分)。

    6、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1分)。

    7、治安岗亭、报警点布建合理,报警服务及时(1分

    8、警民联防、巡逻守护等措施落实(1分)。

    9、110报警台及其配套的巡警,做到快速反应,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分)。

    10、城区看楼护院率达90%以上(1分)。

    11、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开展表彰奖活动(1分)。

    12、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出租房屋管理规范(1分)。

    13、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率达100%;重点人口列管率达95%以上(1分)。

    14、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安置,安置就业率达90%以上(1分)。

    15、刑释解教人员法定期限内重新犯罪率、再劳教率控制在8%以内(1分)。

    16、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实效(1分)。

    17、中小学普遍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上法制课不少于两次;在校学生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的人数占当地刑事案件总人数的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分)。

    18、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全面展开,干部普法率达95%以上,群众普法率达85%以上(1分)。

    第八条  经济安全得到维护(5分)

    1、预防和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1分)。

    2、未发生因当地责任引发的在全国、全省造成影响的金融挤兑事件、集资诈骗事件、重特大金融诈骗案件(2分)。

    3、未发生运钞车、银行金库、金融营业网点盗抢案件(1分)。

    4、未发生银行等金融要害部门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案件(1分)。

    第九条  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到位(8分)

    1、道路交通事故逐步下降,建设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达到省定目标(2分)。

    2、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增强,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规划审批(2分)。

    3、公共消防设施设置到位(1分)。

    4、未发生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丢失事故和盗枪案件(2分)。

    5、网络信息和移动通信不良信息监控管理到位(1分)。

    第十条  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健全(16分)

    l、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政法、综治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年亲自抓一项平安建设工作重点项目(2分)。

    2、综治委每半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五部委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综治委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3分)。

    3、认真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2分)。

    4、健全和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1分)。

    5、健全和落实社会稳定方面情报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制度(1分)。

    6、健全和落实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及督办制度(1分)。

    7、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1分)。

    8、健全和落实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宗教组织的防范、打击和教育转化工作机制(1分)。

    9、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落实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安全管理防范规章制度(2分)。

    10、每季度召开一次治安形势分析会议,及时组织开展突出治安问题整治工作(1分)。

    11、制定《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1分)。

    第十一条  平安建设保障机制有力(8分)

    1、基层政法、综治组织网络健全(2分)。

    2、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综治专项经费(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政法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3分)。

    3、健全和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办案办事依法公开制和责任追究制(1分)。

    4、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筹措到位,落实有保障(2分)。

    第十二条  社会反映良好(5分)

    1、统计部门调查的公众安全感增强,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2分)。

    2、政法队伍管理加强,未发生政法干警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2分)。

    3、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案件得到有效查处(1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1、平安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被中央、省作为宣传典型的,分别加2.5分、1.5分。

    2、平安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典型受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加1.5分。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政法工作经验被中央和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总结推广的,分别加2分、1分。

    4、平安建设工作的典型经验被中央、省新闻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篇分别加1分、0.5分。

    5、每年投入政法各部门装备建设的资金高于本市、县市、区)前三年平均数或与年度本级可支配财力同步增长,加1.5分。

   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四条  提供的考核资料不真实的,扣除该款全部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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