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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合综治委〔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作者:

    根据《市委、市政府转发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展创建平安合肥活动的意见》(合发〔2005〕17号)文件精,为了使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更好地发挥化解纠纷、稳定社会的功能,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现提出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确保辖区内社会稳定为根本任务,对本辖区内人民群来信、来访以及事关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民事、经济、涉法纠纷等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集中排查、分类调处。立足标本兼治,筑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屏障,使调处机构建立健全,调处队伍坚强有力,调处中心运转有序,各类矛盾化解有效,实现小矛盾不出村(社区)、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集体上访不出县区、各类矛盾不上交、群体性事件降下来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的依法调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自愿调处原则;由调处中心主任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调处的原则;对突发性纠纷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的及时有效原则;调处不收费原则。

   三、基本条件

   1、建立一个调处机构。该机构是依托乡镇、街道综治委为基本框架,由综治办、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2、确定一个办公场所。调处中心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一般应在醒目位置挂牌办公。要整合现有资源,配套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

    3、选调一批调解人员。依托司法所,从相关部门中抽调思想素质好、业务精、懂政策法规的人员联合办公。

    4、明确一定工作职责。即:负责辖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接待受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分流督办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调解跨村(社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依法处理好辖区内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涉法纠纷,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依法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各项事务;对各部门抽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基层村(社区)的调解工作进行考核和反馈。

    5、建立一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纠纷排查制度、预测预报制度、联调移送制度、来访接待制度、收案登记制度、值班制度、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纪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工作机制

   1、一个中心办公。以中心为平台,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由中心受理、咨询、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2、一个窗口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一律先到中心登记,各类纠纷一个窗口受理。接访人能够解决的,及时予以调处;不能够解决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及时转交职能部门具体办理,中心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3、一个流程办结。调处的主要流程是:接受调解申请→约请纠纷双方当事人,听其陈述纠纷原由→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调解的程序、依据、要求及承诺等事项→依法调处,实事求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好调解工作→将调解资料整理归档→调解结束。

    4、一个网络联动。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一个上下联动的三级网络构成。在调解中心之上,设立社会矛盾纠纷协调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一名党政副职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调处中心主任,综治办主任、司法所所长担任调处中心副主任。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轮流排班,各负其责。在调处中心之下,每个村(社区)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室。每个村民组(小区)配备一名调解员兼信息员,村委会(社居委)主任担任调处室主任,副主任由村(社区)民警或民兵营长担任。调处室接受街道(乡镇)调处中心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村(居)民小组兼职信息员可按每200人左右配备一名,接受调处室领导和业务指导。

    5、一个台帐管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都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对较大的矛盾纠纷,村(社区)要建立档案,上报到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乡镇、街道调处中心对有可能引起较大问题的矛盾纠纷登记入册,按照工作职责和职能分工,直接交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包调处任务、包调处领导、包调处责任、包调处时限、包调处回访的“五包”调处责任制。

    6、“三个调解”有机结合。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人民调解的主力军作用,把人民调解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调解在村(社区),消化在基层。发挥行政调解的合法有效性,发挥司法调解的权威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对按照自愿、合法的意思表示真实原则签订的协议,要依法予以维护。对应当由司法机关受理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把涉法矛盾纠纷尽早尽快地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大调解是新的历史时期解决诸多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创建“平安合肥”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涉及到各种调解资源的整合和运行机制的建立,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调处中心运转有效,发挥作用。

    3、依法调处,规范运作。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调处,利用自身具有的懂法律、懂政策和会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坚决防止以调代法、违法调处,使司法保障成为调解工作的坚强后盾。

   4、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部门联手、上下联动,坚持把为民谋利、为民服务、为民解在第一位,为基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各、单位之间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为维护社会、构建和谐合肥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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