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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平安社区、村标准》的通知
(合综治委〔2005〕22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作者:

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合肥”活动的意见》(合发〔2005〕17号),推进我市平安创建工作,市综治委在全市开展市级“平安社区、村”命名表彰活动。

    市级“平安社区、村”的命名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区在已命名的“平安社区、村”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命名社区、村总数的10%和5%的比例推荐上报,经市综治办验收合格后,由市综治委命名表彰。对连续两个年度无刑事案件的社区,经市综治办核实后直接确认为市级平安社区。

    现将市级“平安社区、村”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5年11月6日

 

合肥市市级“平安社区、村”标准

一、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1、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平安创建工作(每两个月至少一次)。

2、治保、调解、普法、安置帮教、治安联防等组织健全,工作开展正常。

3、制定了平安创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工作资料完善、规范。

4、落实了群防群治工作经费,各项开支公开透明。

二、基础工作扎实有效

1、整合防范力量,开展治安防控和群防群治,坚持值班巡逻制度。

2、调解工作开展深入扎实,及时化解邻里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3、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吸毒人员的管控,各类人员均登记造册,底数清楚;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措施。

4、宣传发动工作形式多样,“四五”普法验收合格。

5、开展了“平安单位”、“平安家庭”、“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五好家庭”评选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三、社会稳定,治安安定,群众满意

1、无集体越级上访、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2、无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逐年下降。

3、无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4、群众安全感增强,对本区域社会治安满意率达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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